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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採行有償BTO模式來興辦,在特許合約年限中,興建期為不得超過一年,並在完成興建驗收後進行所有權轉移,以及進入15年之營運期。在特許期滿後,再將營運權歸還於主辦機關。建設費用則於興建完成後即由主管機關一次付清。以此方式辦理本計畫之主要考量在於民間機構於興建完成後即可回收興建成本,可減輕民間資金壓力;而由民間規劃、設計至施工及營運一貫作業,不但可引進民間經營效率,亦減少工作界面、加速工作進度並提早完工營運,相對減少所需付出之社會成本。而相對於由政府自行建設,對主辦機關而言,此辦理方式可減少政府短期財政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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